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此提供进一步解释,导致对于形成过程中同时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证据性质认定较为模糊。
三、公证认证手续是否系法院采纳域外证据的必要条件? 《新证据规则》对域外证据公证和认证的证明手续要求有所调整,具体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未经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私文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这一规定对域外私文书证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方向。
五、结语 域外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处理原则,需要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性质及在案其他证据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积极说明,并补充其他证据,积极证明案件事实。
作者信息 王葛青,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证券等。
指导合伙人 余云波,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现任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IPO、资产证券化、新三板挂牌、债务重组、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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