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鉴定费被细分为“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两部分。2006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维持了这一细分,但仅将后者列为应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而前者则需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2009年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
二、数据分析
通过对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江西五省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的86份判决进行检索,我们发现鉴定费在判决中的分担和位置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根据胜诉比例分担或判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占84.9%,且鉴定费通常与诉讼费用一起并列于判决书尾部。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与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冲突。
三、初步结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应当被尊重和适用。我们认为,这两部规定应尽快针对其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正。同时,在现行法框架下,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申请人应负担鉴定费,而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确定鉴定费负担,除非鉴定人出庭发生的费用。此外,鉴定费的负担在裁判文书中不应与案件受理费一同出现。
四、法律建议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当事人对鉴定费分担和交纳的问题应依法处理。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或单位鉴定费,法院不得代收。对于鉴定费的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和制定机构尽快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正,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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