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离婚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通常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以下将详细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夫妻感情破裂与离婚标准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关键标准。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因另一方下岗导致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存在特定条件时也可随父方生活。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决定由哪一方抚养。
-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
-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 夫妻一方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贡献和财产来源。
四、其他相关问题
-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标准旨在为离婚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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