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在离婚时应当明确区分。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只要双方无争议,都应按照约定处理。但任何规避法律的约定均视为无效。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知识产权所得的经济利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对于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若结婚时间超过10年,这些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则应归个人所有。
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若分别管理、使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如双方财产差距悬殊,多得财产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对于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合理分割,原则上是各自出资购置的财物归各自所有。
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若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一定年限(如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规定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冲突,故不再适用。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也可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若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需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在分割时,也应考虑给予另一方补偿。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考虑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因素进行分配。分得房屋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补偿。在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女方。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行处理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对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
最后,对于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确保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公正、合理,并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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